最近有一則新聞,是說一位財經法律系的博士研究生撿到某貧婦兩萬多元,在報案以後,要求貧婦要付三成作為報酬。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在這裡全文引用: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然後,以下是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的全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首先,我們想想看為什麼民法中要保障拾得人得請求報酬的權力?試想,當一個人撿到東西的時候,他有兩個選擇:還給失主或據為己有。若他還給失主,則失主可以取回遺失物;若他據為己有,則失主 100% 不能取回遺失物。驅動拾得人將遺失物還給失主的誘因之中,消極的誘因是若據為己有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中的侵占遺失物罪,雖然罰的錢不多,但會因此留下前科;積極的誘因則是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中,有關請求報酬與留置遺失物的權力:
- 據為己有:可以得到全部的遺失物,但是有被抓到判刑的風險
- 還給失主:可以得到至多遺失物 30% 價值的金額,完全沒有風險
若沒有第二條,雖然有風險,可是當報酬(遺失物的價值)夠高的時候,可能會有人鋌而走險。反正要是真的被抓到也只是被罰伍佰元。但是若有了第二條,因為完全沒有風險就可以取得至多 30% 的報酬,所以有更多人會願意把遺失物拿去還。
首先,遺失東西完全是失主的責任。這個東西對於失主來說越重要,那麼遺失的後果也應該越嚴重。遺失物之於失主的重要性,與拾得人完全無關,拾得人也無法影響該物品之於失主的重要性。這些道理有點腦子的人應該都懂。所以,當這個物品的重要性越高,對於失主來說的價值也就越高,那麼失主本應付出更多的報酬才能取回遺失物。
拾得人有要求至多三成報酬的權利,而實際要求多少報酬則看拾得人的心情。若失主覺得報酬不合理,可以跟對方「殺價」。如果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最後也可以上法院請法官來決定合理的報酬該是多少。
在本例中,婦人弄丟的是下個月的生活費。如果沒有這筆錢,接下來的生活會過得很艱難。所以對於該婦人來說,該遺失物是相當重要的。若想要及時取回,則應該付出較高的報酬。而對於拾得人來說,把遺失物「賣回」給失主是一樁「獨門生意」。在商言商,本應將利潤最大化。要求最高的報酬合情合理。我認為沒有理由要求拾得人無償將遺失物還給失主,就像我認為沒有理由要求商人以進貨價格出售貨品一樣。我也認為沒有理由在失主付出報酬之前,就能將遺失物取回,就好像我不認為買方在付錢以前,就能獲得商品的所有權。
如果說要用商業競爭法來審判潘女也不合理,因為潘女並不是靠「撿遺失物還給失主再要求報酬」這向業務來賺錢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為了避免拾得人直接侵占遺失物,民法保障請求至多三成報酬與留置的權力,是相當合乎人情的。掉了東西能找回來就該是燒高香了,願意把東西還給失主的拾得人更是佛心來的,怎麼能不多給他幾成報酬呢?
反倒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罰金少的很不合理,應該也改成至多遺失物價值三成的專科罰金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