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Dec 17, 2005)的 Yahoo! 奇摩新聞 裡,有「全球第二例 我首宗BT侵權案 分享電影檔案台灣論壇遭法辦」。礙於版權不能貼出全文,不過該文其中一段...
原來 BitTorrent 是「變態軟體」... 這個記者真應該被抓去打屁股 = =
話說回來...
不過話說回來,現在的著作權法應該是管不太到這種 torrent 交流論壇。目前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要有「重製」與「公開散佈」的情事,才能起訴當事人。但是根據 p2p 技術,這種站台只是告訴使用者「那裡可以下載到什麼東西」,而沒有實際的經手重製與散佈(就像人家來問你「那裡可以找到 xxx 影片」,你回答「百事達有!」一般)。
如果真的要若要考慮 torrent 檔的著作權,也不屬於唱片、電影、軟體公司,而是該 torrent 的原作者。
要說協助散佈?如果有個殺手搭計程車去殺人,那計程車司機也是共犯嗎?如果這司機事前不知道他要去殺人,他當然什麼也不能做。即使這司機知道了他要去殺人,也不能怎樣啊...(難不成要送他去警察局嗎?)
那到底是誰在散佈?答案是「有用 BitTorrent Client 並且有使用那些 torrent 的人。」畢竟,也不能說所有拿著刀子的人都是殺人犯啊!
好啦,我也討厭盜版。畢竟生為一個程式設計師,若人人都使用盜版,那寫的程式該賣給誰呢?我只是想澄清,若從技術的角度看來,那些「torrent site」是沒有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