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2月 17, 2005

變態軟體

今天(Dec 17, 2005)的 Yahoo! 奇摩新聞 裡,有「全球第二例 我首宗BT侵權案 分享電影檔案台灣論壇遭法辦」。礙於版權不能貼出全文,不過該文其中一段...

原來 BitTorrent 是「變態軟體」... 這個記者真應該被抓去打屁股 = =

話說回來...

不過話說回來,現在的著作權法應該是管不太到這種 torrent 交流論壇。目前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要有「重製」與「公開散佈」的情事,才能起訴當事人。但是根據 p2p 技術,這種站台只是告訴使用者「那裡可以下載到什麼東西」,而沒有實際的經手重製與散佈(就像人家來問你「那裡可以找到 xxx 影片」,你回答「百事達有!」一般)。

如果真的要若要考慮 torrent 檔的著作權,也不屬於唱片、電影、軟體公司,而是該 torrent 的原作者。

要說協助散佈?如果有個殺手搭計程車去殺人,那計程車司機也是共犯嗎?如果這司機事前不知道他要去殺人,他當然什麼也不能做。即使這司機知道了他要去殺人,也不能怎樣啊...(難不成要送他去警察局嗎?)

那到底是誰在散佈?答案是「有用 BitTorrent Client 並且有使用那些 torrent 的人。」畢竟,也不能說所有拿著刀子的人都是殺人犯啊!

好啦,我也討厭盜版。畢竟生為一個程式設計師,若人人都使用盜版,那寫的程式該賣給誰呢?我只是想澄清,若從技術的角度看來,那些「torrent site」是沒有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的。

聖誕禮物

我那遠在美國的舅舅每年聖誕節都會回家一趟,今年聖誕節他理所當然的要回來。回來之前呢,他寄了 email 問我跟我妹想要什麼聖誕禮物。

其威, 琪聆,

我下個月中旬要回台北, 不知道要帶些什麼回去. 你媽媽叫我直接問你們, 有那些類東西是喜歡的或是想要的? 那些類東西是不喜歡的?

喜歡想要的東西不能保證一定找的到, 但是可以避免帶些不喜歡的東西回去.

可別說要 xBox, PSP, 或 iPod.

舅舅

然後是我的回信...

我想要 PSP 跟 iPod, 不想要 xBox XD~~

hmm...
我想要美國買的到最大包的洋芋片(吃完的也沒關係, 我只想要包裝袋.)

於是,他這樣對我說...

PSP太傷眼, iPod太傷耳, 所以我帶洋芋片好了.

我們都不吃洋芋片, 所以沒有空袋子. 我會帶找到最大包的洋芋片 (20 oz./包). 只是洋芋片可能會變成洋芋"碎"片.

沒關係, 也許可以泡牛奶或豆漿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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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Wang

今天我舅舅一家人回來,果然就帶了這包洋芋片來給我。(聽說被我表妹壓到,所以現在似乎真的變成了粉。)非常的大包,有 567 克重!從照片也許可以看出些端倪...(下面那個銀色的東西是我的筆記型電腦跟滑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