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2005/10/17)下午放學回家的時候,撞到一個老芋頭。
放學時間(5:30),我開了大燈,前面兩台車,後面一排車,我是第三台,時速約 40km/h(約保持在速限。而且放學時間車一大堆,要騎快也沒辦法...)。過一個路口的時候,他騎著腳踏車在路中間等著過馬路。我認為前面後面那麼多車,他應該不會走,而且轉彎讓直行也是台灣的交通規則,所以就繼續騎。誰知道他等我前面兩台車過了以後,突然不怕死的左轉了出來。我當然就緊急煞車(「口幾~~~」過去)+ 閃車,但是還是撞上了。(有 ?% 的人可以在相同狀況下閃過前面 3m 突然衝出的東西?)
既然都撞到啦!先看看他人有沒有事,所以我就先問他:「啊你干有安怎?」。結果他跳起來就徹髒話罵我:「夭壽死小孩,騎車騎價緊!」(天啊,我騎速限ㄟ...)。看他神智清楚、可以自己走路,我就先把車牽到旁邊,避免阻礙交通。他就說「撞到我你想走?你要給我腳踏車修理好。」我還覺得蠻委屈的,既開了燈、也在速限、也是直走,於是就問他「你沒看到那麼多車嗎?怎麼還繼續走?」,他居然回我「你們沒一個人要停下來,我什麼時候才能走?」。
好吧!我覺得無法跟他溝通(他一直說台語,我聽不太懂,又一直凹要我幫他修理腳踏車),找警察吧!於是我拿手機打了 110,等警察來畫圖、拍照、做筆錄。
然後,他在我簽了名的現場圖上也簽了名,去醫院處理了擦傷,就回家了。我就在交通大隊那裡做筆錄,還被警察罵「你看到有人就是要預設他會突然衝出來,會撞上就是兩邊都有問題。」(最好是啦,那你還敢跟我坐這麼近,你是可以預測到我下一秒會不會灌你一拳?我灌你一拳你是也有什麼問題(太欠打)?)
後來,我打了個電話給他家人(事故當事人登記單上留的電話),問看後續要怎麼談。當時是告訴我人目前沒什麼事,所以我就跟他說有事可以再打電話給我。
結論...
- 看到人就要預設他會跳出來給你撞
- 不管多小的傷都去醫院驗一下
- 車子也是,不管多小的傷都要報。
- 報警不代表完全沒事,對方還是有六個月的過失傷害追訴權。
無理!
2 則留言:
你的車有傷到嗎?
這個事情要據理力爭,
現在很多人都是用小車比較可憐來要錢,
可是!!
法律上沒有這種事,
你說,警察說撞到是兩個人都有責任,
這句話沒有錯,但是責任有大有小。
如果你自認沒有多大的錯,
那就跟他上法院。
我覺得,我已經:
1. 開了大燈
2. 速限內
3. 跟著其他車直走
4. 先關心他有沒有受傷
而他:
1. 左轉
2. 在我前面三公尺衝出來
3. 徹髒話罵我
真的讓我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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